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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免税说明
2024-04-10 11:15  

一、免税政策(税前扣除)

企业免税:企业捐赠给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文,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免税:个人捐赠给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二、免税手续

1、免税资格证明文件

2、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专用收据(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供)

3、企业/个人的相关财务手续(捐赠方提供)

4、捐赠协议(捐赠方提供)

三、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说明

1、企业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

A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若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则正常应缴纳税额为1000万元×25%=250万元;

2)若该企业向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大于等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则应纳税额=1000-120)×25%=220万元;

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若该企业向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小于120万元,则应纳税额=1000-捐赠额)×25%

2、个人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

个人公益捐赠免税计算公式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年工资收入-年个税起征点)*30%

准予税前扣除额=IF(年累计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年累计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全年实际纳税所得额=年工资收入-年个税起征点-准予税前扣除额

示例1:年累计捐赠额不超过年收入30%

若捐赠人年工资收入额为20万元,年累计捐赠额为1.5万元。

按照年个税起征点0.5万元/月×12=6万元计算: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0万元-6万元)×30%=4.2万元;

准予税前扣除额=1.5万元;

全年实际纳税所得额=20万元-6万元-1.5万元=12.5万元

示例2:年累计捐赠额超过年收入30%

若捐赠人年工资收入额为10万元,年累计捐赠额为4万元。

按照年个税起征点0.5万元/月×12=6万元计算: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0万元-6万元)×30%=1.2万元;

准予税前扣除额=1.2万元;

全年实际纳税所得额=10万元-6万元-1.2万元=2.8万元

四、个人税前扣除操作方法

具体信息及申报操作指南如下:

1.受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1200006714780721

2.受赠单位名称: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捐赠凭证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右上角的【票据号码】。

4.扣除比例:一般捐赠扣除比例请选择30%(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执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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